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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男子酒后未开车 被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0-08-27 字体:[ ]

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与以往的案件不同,这起案件有两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并不是开车者。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在某烧烤店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酒后余某将自己的轿车钥匙交给邹某某,邹某某驾车乘载余某沿着信州区五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三大道与胜利路红绿灯路段右拐弯时,碰撞胜利路人行横道安全岛的石墩后又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石墩、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8月12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将其实际控制的机动车交予醉酒人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邹某某系醉酒驾驶直接行为人,被告人余某系车辆的控制人和提供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