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级要闻

上饶市员工请事假,公司是否有权不批?

发布时间:2020-08-20 字体:[ ]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2018年3月11日,张某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得批准,也未再到公司上班。2018年4月7日,公司作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张某“于2018年3月11日开始,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公司上班,至今已旷工27天”为由,通知张某离职。张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合法有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张某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应当认定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