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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这些人非法堵路,其中2人被拘

发布时间:2019-08-28 字体:[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聚众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七)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八)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围堵、封闭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或者强行占据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

  (九)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设备,造成恶劣后果的;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

  积极实施上述行为,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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