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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一司法拍卖所得厂房近四年仍存争议 交付成难题

发布时间:2019-08-27 字体:[ ]

  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市民邱先生在2016年就参与了信州区人民法院主导的一场司法拍卖,并在拍卖中拍得了位于广丰区的一处厂房,按照约定,信州区人民法院应在2016年底将厂房交付于他。可让邱先生没想到的是,约定成了空谈,近四年了,债务人一直未搬离,几百万拍来的资产被搁置至今。

  2016年8月,信州区人民法院委托上饶市某拍卖公司对江西品一服饰有限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第三次整体拍卖。邱先生于2016年9月8日拍得目前位于上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这处厂房,并在当月交清了四百多万的价款。2016年10月9日,信州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裁定书,裁定书指出,自裁定之日起,产权进行转移。2016年12月29日,邱先生依据裁定书办理了不动产证,并支付了近一百万元的契税。但之后,法院却未按时将厂房交付给邱先生。

  在这份拍卖须知里,对厂房的交付时间有明确约定:在买受人拍卖价款及佣金交清后两个月,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实物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因此,邱先生认为,委托人信州区人民法院违反了拍卖约定。

  在邱先生的强烈要求下,信州区人民法院于一年后对被拍卖厂房进行了第一次清场。此时,邱先生才得知,被执行人对拍卖的厂房、评估提出了异议申请。而且,问题出来后,被执行人的家属一直居住在厂房内,邱先生花了近六百万元买来的厂房,有时候连门都进不去。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和邱先生来到了这处已被拍卖的厂房。被执行人的家属认为,当时由信州区人民法院主导的这场拍卖存在严重的漏评现象,所以他们才多次向各级法院提出异议和起诉。但在2017年10月26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

  在邱先生提供的拍卖确认书和拍卖须知里,都注明了“整体拍卖”。并且,还特别声明:拍卖成交后,委托方、拍卖方不存在对标的的现状、面积确认及差异问题的处理。然而,令邱先生怎么也想不到的是,2018年10月,信州区人民法院又重新作出裁定:买受人应向异议人支付路面硬化等漏评资产部分657600元。厂房楼顶部搭建的钢结构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起由地方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拍卖,最后竟出现了漏评的现象,难怪不管是邱先生还是被执行人,都表示不满。那么,当初拍卖时究竟是怎样界定的呢?在邱先生提供的这份由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中,写有“建筑物所在土地登记为工业用地,地面硬化绿化,所在宗地砌有围墙界定”。为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5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律师告诉记者,即便存在漏评现象,邱先生作为买受人,他是基于拍卖公告当中的信赖竞拍的。理论上来讲,应该按拍卖公告中的描述,如期交付给买受人。

  律师还提供了一个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信州区人民法院却在拍卖完成近四年来,都未执行到位,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2019年7月30日上午,记者陪同邱先生来到了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峻豪让邱先生找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又把问题踢回给了执行局。没办法的邱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院长杨小明办公室,却发现刚才自称在开会的饶副院长也在里面。

  副院长饶良伟表示:当时拍卖的时候,这里面是有瑕疵的,对方提出了异议,就按照法律程序走。随后两人对于厂房的交付问题,发生了争执。这时,张峻豪也来到现场,他认为要想解决眼前的问题,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邱先生补交钱。

  在沟通期间,信州区人民法院承认存在漏评的瑕疵,但不管是副院长还是执行局局长,都没有人明确漏评该由谁承担责任,只是一味地强调,交了钱就可以全部交付。对此,院长杨小明进行了表态:如果认为是法院问题,可以申请赔偿;如果是评估公司问题,按照程序来。

  最后,邱先生得到的回复依然是这样,他对此感到很气愤,但却一点办法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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