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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一妇女被行政拘留5天,以后这事别做了

发布时间:2019-08-19 字体:[ ]

  近日,铅山县城管局联合河口镇镇政府联合对河福路沿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乱象进行联合整治。当联合执法人员巡查到河福路路口处时,发现位于河福路路口处申某,依旧将经营的烟酒批发部将出售的矿泉水、店内做饭的锅灶及冷饮冰柜等东西放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由于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之前曾多次对申某进行过教育劝说,并对其下发了书面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责令申某停止此类违法(章)行为,但申某拒不配合。

  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和摆放展示商品的违法(章)行为。继续将矿泉水等商品超出门窗外展示、经营,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县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申某违法(章)展示、经营的商品实施扣押。

  

  将商品堆放在店门外

  

  对该店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

  看到执法人员对自己放在门口的东西一一搬上执法车准备扣押,申某突然拿出“骂街”的气势,将在场的执法人员骂了个遍,并愤怒地冲到执法车辆上,将矿泉水从车厢内抢出,砸在地面上以泄心头之恨。

  

  申某到执法车辆上抢夺被依法扣押的矿泉水

  

  申某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

  申某的恶劣行为引来大量行人围观,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后,以阻碍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执行职务为由,依法对申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小编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多多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严厉谴责和抵制那些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攻击、辱骂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维护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威严,保护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全社会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小编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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